Unnamed Contract,又称“
非典型合同”。是指
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
合同。根据合同
自由原则,合同
当事人可以自由
决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
社会公共利益,也仍然是有效的,可见,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立无名合同。从实践来看,无名合同大量存在,关于其类型,学者一般将其归为三类:(1)纯无名合同,即以法律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或者说,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
有名合同的事项。(2)
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如在租赁房屋时,
承租人以提供劳务代替
交付租金的合同。(3)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由于交易关系与当事人合意内容的复杂性,出现无名合同是在所难免的,无名合同产生以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其基本内容和特点已经成形,则可以由
合同法予以规范,使之成为有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