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rly Public Delayed Examination,这是
专利审查程序中的一个步骤。所谓“早期公开”,是指专利局经过初步的形式审查,认为有关的申请案符合
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自申请之日起满18个月时公布申请案中的
发明创造。申请人也可以要求专利局早日公开。实行早期公开,有利于社会公众早日了解有关的
发明创造,也有利于他人在申请案的基础之上从事发明创造。但如果将来申请案未被批准,则申请人不能再以
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所谓“延迟审查”,是指专利局在公布申请案之后主动或应申请人的要求而进行有关“三性”的实质性审查。
大陆法系的
国家一般都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