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ancial Commercial Paper,又称“
票据资金关系”。存在于
汇票的出票人和
付款人之间、
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银行之间的,付款人为
出票人的关系。在
使用汇票、
支票的过程中,存在
票据资金关系。
本票因是
自付证券,所以不存在票据资金问题。在实务中,汇票的资金关系通常是具有
委托合同性质的
承兑协议;支票的资金关系通常是支票使用
合同关系。 票据资金所体现的关系是
民法上的关系,而不是
票据法上的关系。票据资金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的效力不产生影响。
持票人的
票据权利来自其所持有的票据,与
出票人是否向付款人提供资金与否并无关系。无资金关系而签
发票据,其票据并不因之无效。出票人不得以已经供给资金给付款人为由,对抗持票人的追索。汇票付款人虽享有资金,但并无票据法上的
承兑或付款
义务,但如果已经承兑,虽未收到资金,仍须承兑
承兑人的
票据责任。承兑人如果未受领资金而付款,对于出票人只能依民法关系请求
补偿。票据资金与
票据原因并无关联,付款人或承兑人不属于原因关系
当事人,因而不能利用票据原因对抗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