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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之债

摘要

Alternative Obligation,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定其中之一为给付的债。标的的不同可以是给付的不同,如债务人可以提供劳务,也可以支付金钱;也可以是给付标的物的不同,如交付一台电视机或电冰箱;还可以是给付手段的不同,如以现金支付或以支票支付等等。凡是物或行为特定物不特定物以及期限、时间、地点、数量等,均可以做选择。选择之债必须由选择权人最终选定一种给付债务才能履行,这便是选择权的特定化。对于选择权的归属,各国法律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选择权归于债务人,但在一定情况下,选择权可以移转于他方当事人。选择权的行使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以选择权人的意思表示为之。选择权的行使具有追溯力,选择权人一经行使选择权,选择之债自成立时即为简单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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