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刑法罪名。指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
会计法、
统计法行为的
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
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是中国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
国家的会计、统计制度和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
人格尊严。侵害的对象仅限于与行为人有隶属关系的本单位的会计、统计人员。(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其领导、管理地位形成的与报复对象的隶属关系,对于依法履行职责、抵制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4)本罪的主体是
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中国《刑法》第25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