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刑法罪名。指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
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2)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3)
犯罪主体是
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
犯罪的
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
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予以盗窃、抢夺、抢劫,主观上并具有非法
占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之目的。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三)第6条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同条第2款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
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