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Warrant,是
侦查机关依法签发的
搜查凭证。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
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
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
人民检察院或
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
逮捕或
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1)搜查的原因;(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
签字盖章;(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