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的方式: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
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
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形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
建筑面积等因素,以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房屋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的房屋或原地再建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拆迁后被拆迁人取得交换房屋
产权的补偿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货币补偿金额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3)特殊规定:
①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②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③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
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
房屋租赁合同。
④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
公证机关办理
证据保全。
⑤拆迁设有
抵押权的房屋,依照
国家有关
担保的
法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