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编辑本段
房屋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
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给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
财产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
财产租赁的一切特征。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编辑本段
1.
公房租赁合同的成立。目前我国对
公有房屋的管理有两种方式,即统管和自管。统管是指由
国家政府部门的
房地产管理局对国有房屋统一管理,属于这类的房屋多由政府统一修建,其使用和居住也多由政府根据各单位的需要统一进行分配,然后由用户与房管部门订立租赁合同。
自管,包括两部分:①集体所有的房屋由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管理;②国有企事业单位自己修建的房屋由这些单位自行管理。自管房屋主要是供本单位生产办
公使用或职工居住。职工居住用房一般由单位进行合理分配,然后由单位与职工订立租赁合同。
2.私有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私有房屋租赁合同,由双方
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当事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应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编辑本段
(一)出租人的
义务
1.出租人应按约定提供安全、可靠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如因房屋本身的缺陷造成承租人
损害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
责任。
2.出租人负有修缮的义务。公房修缮一般由房管部门或自管部门负责修缮,
私房由房主负责修缮。出租人未能及时修缮时,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缮,费用从房租中扣除,或由出租人分批偿还。
3.租赁关系存续
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
期限(3个月)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
条件下有
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负定期
交付租金的义务。
2.承租人应按约定用途正当使用房屋,不得毁损房屋、擅自改建、改装或添建,否则应承担恢复原状和
赔偿损失的责任。
3.承租人不得将房屋用于
违法活动,不得擅自
转租、转借给
第三人,否则房管部门或房主有权
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4.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
死亡的,与其生前共
同居住的
近亲属,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四、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编辑本段
(一)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
公有房屋租赁合同一般都是不定期的合同,但不是永久性的合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租赁关系终止:①承租人死亡。②出租人退房。③合同因承租人长期闲置房屋而被终止。④合同因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房屋而被终止。⑤合同因承租人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而被终止。
(二)私有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
私有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的原因有:①租赁期限届满。②因承租人不交租金累计达6个月而被终止。③合同因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房屋而被终止。④合同因承租人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而被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