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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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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编辑本段



  房屋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给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财产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财产租赁的一切特征。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编辑本段



  1.公房租赁合同的成立。目前我国对公有房屋的管理有两种方式,即统管和自管。统管是指由国家政府部门的房地产管理局对国有房屋统一管理,属于这类的房屋多由政府统一修建,其使用和居住也多由政府根据各单位的需要统一进行分配,然后由用户与房管部门订立租赁合同。

  自管,包括两部分:①集体所有的房屋由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管理;②国有企事业单位自己修建的房屋由这些单位自行管理。自管房屋主要是供本单位生产办公使用或职工居住。职工居住用房一般由单位进行合理分配,然后由单位与职工订立租赁合同。

  2.私有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私有房屋租赁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当事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应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编辑本段



  (一)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应按约定提供安全、可靠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如因房屋本身的缺陷造成承租人损害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出租人负有修缮的义务。公房修缮一般由房管部门或自管部门负责修缮,私房由房主负责修缮。出租人未能及时修缮时,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缮,费用从房租中扣除,或由出租人分批偿还。

  3.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3个月)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负定期交付租金的义务。

  2.承租人应按约定用途正当使用房屋,不得毁损房屋、擅自改建、改装或添建,否则应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3.承租人不得将房屋用于违法活动,不得擅自转租、转借给第三人,否则房管部门或房主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4.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四、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编辑本段



  (一)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

  公有房屋租赁合同一般都是不定期的合同,但不是永久性的合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租赁关系终止:①承租人死亡。②出租人退房。③合同因承租人长期闲置房屋而被终止。④合同因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房屋而被终止。⑤合同因承租人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而被终止。

  (二)私有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

  私有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的原因有:①租赁期限届满。②因承租人不交租金累计达6个月而被终止。③合同因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房屋而被终止。④合同因承租人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而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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