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Priority for Application of Patent,指根据《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享有成员国
国民待遇的申请人在
专利的申请程序上可以享有
国际优先权。其含义是当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就某一项
工业产权提出了首次申请后,如果他在该申请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又在其他成员国提出了相同的申请,则其他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该申请在第一个
国家递交的日期为本国的首次申请日。
优先权在后来的申请国中不是自
动产生的。申请人在向其他国家就同一项
发明创造提出
专利申请时,必须提出优先权的请求,说明自己就同一项
发明创造已经在何时何地提出过申请,并且注明第一份申请案的申请号码及
受理国所确立的申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