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摘要

Copyright Treaty of the WIPO,WCT,1996年12月20日,为解决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所产生的版权保护问题,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在日内瓦有12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签订,并附有一个“议定声明”,被称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至2001年9月尚未生效。该条约重申了TRIPs关于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的规定,是对《伯尔尼公约》关于版权保护的补充,但并未涉及无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该条约还重申了TRIPs关于新增加计算机程序及含有独创性数据库作品为受保护客体的规定;将摄影作品保护期定为50年,这也与TRIPs的规定是一致的;关于“复制权的范围”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此外增加了发行权、出租权、向公众传输权、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等项内容。该条约还规定成员国不允许有任何保留,成员国达到30个方可生效。到2001年8月为止,已有25个国家加入该条约。(参见“互联网条约”)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域名程序下一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