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Treaty of the WIPO,WCT,1996年12月20日,为解决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所产生的版权保护问题,由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在日内瓦有120多个
国家代表参加的
外交会议上签订,并附有一个“议定声明”,被称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公约”,由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管理,至2001年9月尚未生效。该条约重申了TRIPs关于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的规定,是对《伯尔尼公约》关于版权保护的补充,但并未涉及无
独创性的
数据库的保护。该条约还重申了TRIPs关于新增加计算机程序及含有独创性数据库
作品为受保护客体的规定;将
摄影作品保护期定为50年,这也与TRIPs的规定是一致的;关于“
复制权的范围”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此外增加了
发行权、出租权、向
公众传输权、对“技术措施”的保护、
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等项内容。该条约还规定成员国不允许有任何
保留,成员国达到30个方可生效。到2001年8月为止,已有25个国家加入该条约。(参见“互联网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