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12月2日在巴黎签订,1968年生效。在此公约的基础上,成立了“保护
植物新品种联盟”(简称UPOV)。该公约于1972年11月10日、1978年10月23日、1991年3月19日在日内瓦作过三次修订,1991年修订文本于1996年生效。中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该公约(1978年文本)。到2001年9月为止,该公约已有49个成员国。该公约是与《巴黎公约》相平行的公约,它不受《巴黎公约》的约束,由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保护植物新品种
国际联盟(UPOV)共同管理。该公约采用
国民待遇与互惠的原则,并对不同种类的植物品种的保护期、取得保护的程序、
优先权、保护的独立原则等作了具体规定。该公约规定:成员国可以选择专门法或
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但对一个植物新品种而言,只能采用一种法进行保护。该公约规定专有权的最低
标准是:受保护植物的培植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为商业目的生产该植物、出售或提供出售该植物。各成员国的
国内法可以规定培植人享有更多的专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