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9月9日于伯尔尼缔结,1887年12月5日生效,由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该公约是世界上最早缔结的版权国际公约,也是版权的“母公约”。该公约经过了多次修订和补充,有1896年5月4日的巴黎补充文本,1908年11月13日的柏林文本,1914年3月20日的伯尔尼补充
议定书,1928年6月2日的罗马文本,1948年6月26日的布鲁塞尔文本,1967年7月14日的斯德哥尔摩文本,1971年7月24日的巴黎文本等,1979年9月28日又作了个别修改。中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该公约。到2001年8月为止,该公约已有148个成员国。到2001年8月为止,该公约的148个成员中,加入1928年罗马文本的有黎巴嫩、新西兰,加入1948年布鲁塞尔文本的有巴哈马、马达加斯加,加入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的有乍得、斐济、爱尔兰、以色列、巴基斯坦,其余
国家均加入了1971年巴黎文本。《保护文学
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是:(1)
国民待遇原则。各成员国应将依本国法给本国国民提供的版权保护,提供给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和在成员国中有惯常
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各成员国应把公约提出的对版权的最
低保护要求,提供给所有成员国的国民和所有在任一成员国首先出版的
作品的
作者。(2)自动
保护原则。享有
国民待遇的作者,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其作品可以在全体成员国中受到版权保护。(3)版权
独立性原则。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其作品在各成员国中只能依据该国的
国内法和公约的最低要求取得版权保护。同一作品在不同成员国中所受到的保护可能是不同的,只要不违反《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即可。这也是版权地域性的具体表现。(4)版权保护的
经济权利。该公约规定必须保护的经济
权利有9项:
汇编权、
翻译权、
复制权、录制权、
表演权、广播权、朗诵权、
改编权、
制片权。此外还有可以保护的“
追续权”。(5)版权保护的精神权利。包括
署名权(又称为“表明
作者身份权”)和
保护作品完整权。(6)权利保护期,其中经济权利保护期为:一般作品,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电影作品,不少于同观众见面起50年或摄制完成后50年;匿名和假名作品,不少于出版后50年;
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品,不少于完成后25年;
合作作品,不少于最后一个去世的作者死后50年;各成员国提供的保护期,除
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比作品来源国规定的
期限更长。精神权利保护期至少要与其经济权利保护期相同。(7)追溯保护。新加入《伯尔尼公约》的国家,对于以其他成员国为来源国、且尚未因保护期届满而
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要给予符合《伯尔尼公约》最低要求的版权追溯保护。(8)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允许被
联合国承认的“发展中国家”在
翻译和复制来源于其他成员国的作品时,可以由主管局依照规定的
条件颁发“强制
许可证”,但要按国际
标准向版权人付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