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是指表明
作者身份,在
作品上署名的
权利。换言之,即是
著作权人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注明自己的名字、名称的权利,作者是
公民的,还可以注明自己的笔名。
1.
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
3.决定署名的顺序;
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署名权是确认该作品的作者的具体身份的重要的
法律依据,它除了向公众表明该作品的
所有权归何人所有外,也向公众
承诺该创作引起的
民事责任的承担人。
署名权包含
著作权人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著作权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笔名、艺名,还可以是假名、化名,甚至可以放弃署名,不管著作权人采取什么方式署名,他都有权拒绝其他任何未参与该创作的人员要求署名的权利。
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的作品,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该创作仍是由具体公民所创作,因此,署名权仍归具体创作的公民所有。
署名权属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范畴,其权利不能转让、抵押、
继承、
赠与,一部作品创作的署名权,归创作人永远享有,例如“沁园春?雪”的署名人永远归毛泽东所有。
著作权人创作的作品署名发表后,
改编、
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的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
原作品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