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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国家垄断制

摘要

The System of State Monopoly of Forein Trade,又称“对外贸易国家专营制”、“进出口国家垄断制”。一国的对外贸易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指定的机构和组织统一管理和经营的制度。苏俄于1918年4月公布对外贸易国有化法令,实行对外贸易国家垄断制,一切进出口贸易均由国营机构专营,任何个人不准经营。有些资本主义国家在战时也实行对外贸易国家专营,以确保战略物资的优先供应。在平时则实行部分国营,即对某些特定商品(如烟、酒、粮食、武器等)的进出口由国家机构专营或委托私人大企业经营。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有实行这种制度的,旨在排除外商对本国进出口贸易的控制,维护民族经济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国营对外贸易机构,对当时允许存在的私营进出口企业进行了管理和改造。自1956年基本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后,中国实际全面实行了对外贸易国家专营制(称为对外贸易统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产生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和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不断发展,这种做法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中国正在进行外贸体制方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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