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加强大型专业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工作有序开展,规范认定管理流程,制定本[阅读全文]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1号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阅读全文]
摘要: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新形势下的农村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工作,加强和改进试验区运行管理,切实发挥试验区探索示范、服务大局的作用,促进农村改革试验深入融入中[阅读全文]
摘要: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 认定要件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要件: ①主体资格适格; ②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阅读全文]
摘要: 本条所反映的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侵犯,即本条的犯罪直接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何谓个人信息权?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所有者对其个人信息自由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犯罪客体[阅读全文]
摘要: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犯罪主体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阅读全文]
摘要: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阅读全文]
摘要: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阅读全文]
摘要: 《邮政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阅读全文]
摘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本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阅读全文]
摘要: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2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款[阅读全文]
摘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就是说,邮政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也侵害了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及信誉。 客[阅读全文]
摘要: 主体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这里的邮政工作人员,是指国家邮政事业管理部门的营业员、发行员、分拣员、投递员、接发员、押运员以及受邮政部门委托的代办员、分邮[阅读全文]
摘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的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但开拆扣压他人信件必须是非法的,才可以[阅读全文]
摘要: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立案标准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阅读全文]
摘要: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阅读全文]
摘要: 对于行为人无意中遗失、积压、毁弃他人信件,或者误把他人信件当作自己的信件开拆的,不构成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划清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阅读全文]
摘要: 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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