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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惩治伪劣商品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分合法与违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至关重要。概述   在惩治伪劣商品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分合法与违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至关重要。定性不准,[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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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假冒,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假借名牌或名家旗号的手法,生产、销售其产品,坑害用户或消费者的行为。 伪劣商品与假冒商品   所谓假冒,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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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伪劣商品”,直接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它是研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基础。“  定义   “伪劣商品”,直接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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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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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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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主体,依据刑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而单位既可以是合法成立的,也可以是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法单位。 主体   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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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晓旭律师   手机号码:15853005756王晓旭律师   执业证号:13717201411863202   执业机构: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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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亚辉律师   手机号码:13303740107李亚辉律师   执业证号:14110201310791525   执业机构: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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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追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罪与无罪区别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如[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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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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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针对这几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延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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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了《[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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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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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 本罪与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虽然发生[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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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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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灾作斗争的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安定,涉及到各[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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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立案标准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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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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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客体要件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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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本信息手机号码:13937218525敦新余律师 执业证号:14105200910731242 执业机构: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债权债务  损害赔[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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