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本信息手机号码:13793102156韩锋律师 执业证号:13701201310442491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阅读全文]
摘要:基本信息韩宗强律师韩宗强律师 手机号码:13515498378 执业证号:13713200110478477 执业机构: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公司并购 &nb[阅读全文]
摘要:基本信息张明舜律师 张明舜律师 手机号码:13583181879 执业证号:13701200710374898 执业机构:山东济西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 [阅读全文]
摘要: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组织召集多人观看、收听并播映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阅读全文]
摘要:《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处罚[阅读全文]
摘要: 本罪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围只是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而传播淫秽物品罪所规定的范围不仅包括音像制品中,而且还包括淫秽书刊、照片等其他淫秽物品。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1、两罪所规定[阅读全文]
摘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所谓“组织播放”是指召集多人或多次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和赤。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同其他有关淫秽物[阅读全文]
摘要: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要是国家新闻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此外,接受出版社提供书号的人,又转手将书号提供给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阅读全文]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 法释〔1998〕30号) 处罚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阅读全文]
摘要:淫秽书刊与色情出版物不同。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规定: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内容有淫秽的成分,对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影响,并且缺乏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出版物。提供书号出[阅读全文]
摘要: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立案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阅读全文]
摘要: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阅读全文]
摘要: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注意淫秽物品与科学艺术作品的区别。 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善[阅读全文]
摘要: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罪体 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由此[阅读全文]
摘要:《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五)项规定,在互联网上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有三种形式. 犯罪形式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一款、第三百六[阅读全文]
摘要: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司法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阅读全文]
摘要: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 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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