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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税能力

摘要

   纳税人负担税款的能力。它是政府制定税率、确定纳税人税负的客观依据。税收负担应按照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进行分配,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人承认的税收原则。但如何衡量一个人的纳税能力,却存在不同意见,有客观能力说、主观能力说之争。“客观能力说”提出三条衡量纳税能力的客观标准。一是以“财产”的数量和价值作为衡量标准;二是以“消费”作为衡量标准;三是以“所得”作为衡量标准。其实,这几条标准均有不足之处。就“财产”标准而言,财产本身有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之别,有动产不动产之差,有负债与不负债之异,由此导致财产数量或价值相同的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上的差异。“消费”与“所得”标准同样存在这种问题。“主观能力说”认为,各个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大小,应以其因纳税而感到的牺牲程度来衡量。所谓“牺牲”,指因被课税而减少的经济福利所感受到的痛苦程度或负效用。若想使税收负担符合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实现税收公平化,必须使纳税人感受到的牺牲或痛苦程度相等。这种观点以主观唯心的感受为依据,缺乏科学性,而各人的所得效用和各人感受的牺牲程度很难测定,也无法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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