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二)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个人为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或出售现有住房前已购买另一套住房的,产权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1.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个人或夫妻双方,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名义或产权人配偶名义、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2.对于产权人个人或夫妻双方在出售现有住房前,以产权人名义或产权人配偶名义、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已购买另一套住房的,其出售现有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视其原来已购另一住房的价值予以全部或部分免税。“现有住房”的《房地产证》登记时间必须早于“另购住房”的《房地产证》时间。 “现有住房”为《房地产证》登记时间较早的住房,而非现在实际居住的住房。
3.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4.重新购房的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的,全部退还或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房的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或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