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1、申请:个体工商户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连同有关资料提交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并应注意以下事项: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如果资料不全则有权要求办理业务的税务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则税务人员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违法违章处罚。
2.审核: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个体工商户提供资料进行审核。
3.核准、发放证件:对经审核无误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打印证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个体工商户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当场办结。
自2009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减免了纳税人原需负担的20元税务登记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