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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扣押和强制扣押各种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职权

摘要

人民检察院扣押和强制扣押各种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职权: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也可以扣押,但是应当及时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退还。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可以强制扣押。《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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