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人民法院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权力

  人民法院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权力

摘要

人民法院中止原判决执行权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案件,人民法院有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该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3条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人民法院中止催告程序的权利下一篇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证据的权利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