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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指示范本

摘要

   致贷款人 :


  鉴于根据《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人 于 2011 年 月 日向贷款人 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元),现借款人指示贷款人将该笔借款汇到以下收款单位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厦门V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号:

  自款项汇入上述收款单位银行帐号时起,视为借款人已收到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元),即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对借款人发放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元)贷款的义务依约履行完毕。

  指示人(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日期: 201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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