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日起,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等均将提高。
其中,城镇和农村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年10480元和6030元。据了解,此次抚恤标准提高,有596万优抚对象从下个月起就可以领到更多的抚恤金。
记者从民政部了解到,这次抚恤标准提高涵盖多个优抚对象。其中,残疾军人包括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此外,烈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根据计划,从10月1日起,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2990元、31950元、30900元,分别比2010年提高了4300元、4170元、4030元。
此外,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48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0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2870元、22870元和10320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720元。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20元提高至25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