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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

摘要

 【全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以于2005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9日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

(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客观记载区域地情,系统积累、保存地方史志文献,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史志是指各级各类志书、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
  第三条 编纂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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