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 >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

  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

摘要

 文件依据:大劳医字[2000]44号文件。

  (1)服务项目类。

  ①挂号费、病历工本费。

  ②会诊费、出诊费(含家庭病床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陪护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服务费用。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①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的费用。

  ②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③各种健康体检。

  ④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⑤各种医疗咨询、医务鉴定项目。

  (3)医用材料类。

  ①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②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③埋藏式自动复律除颤器(ICD)。

  ④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诊疗设备类。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5)治疗项目类。

  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

  ③近视眼矫形术。

  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人除外)、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6)其它。

  ①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②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③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伤害责任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④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探亲、开会、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⑤除急诊、急救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

  ⑥定点医疗机构对外合作的诊疗项目。

  ⑦未列入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的诊疗项目。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保险纠纷的处理方式下一篇团体健康险理赔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