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二、贷款条件
(1) 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 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 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 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 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 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