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限制竞争协议 >限制竞争协议

  限制竞争协议

摘要

 限制竞争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以协议、决议或者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协议可以分为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前者是指处于同一环节的两个或多个竞争者之间签订的限制竞争的协议,后者是指出售者和购买者之间签订的限制竞争协议。

目录

限制竞争协议的基本特征编辑本段

第一,限制竞争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诸经营者之间的联合行为,行为人主要是通过限制彼此间的竞争而共谋高额利润,故常常涉及多个经营主体,且各参加者自愿、主动,易于协调行动,对市场的影响往往速度较快,涉及面较广。这与单个经营者通过限制他人与之竞争而获取高额利润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

第二,从对竞争发生作用的优势来源看,限制竞争协议是经营者通过合谋达成一致意见,以“联合”的力量占有市场,谋取强权地位,获得竞争优势。这与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经营者以垄断性经营或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情况有着很大的区别。

经济性垄断或优势地位多是企业依靠自身的资金、技术力量和合理的经营策略,去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经历优胜劣汰的考验,在市场活动中逐步取得的,这种优势的形成本身恰恰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但在限制竞争协议中,参加联合的主体则未必是优秀的经营者,一些生产低效、管理落后、经营状况较差的企业,也可能仅仅因为参加联合而获得高额利润。这从另一方面反映出限制竞争协议对公平竞争的破坏性。

第三,限制竞争协议可存在于市场经济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对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其它一些制约竞争的因素,如垄断及企业优势地位等,只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经营者经济力量的集中与增长达到一定程度时方可形成,因而对竞争的破坏也是有阶段性的。

限制竞争协议的立法建议编辑本段

(一)明确规定限制竞争协议是严重破坏竞争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禁止。

并就限制竞争协议的一般概念及构成要件等做出法律界定。

(二)为增强反垄断法关于限制竞争协议规定的可操作性。 

在规定行为规范时,应原则禁止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协议,并针对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常见的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做出具体的例举性规定,可包括:协议限制价格;协议限制产量、销量;协议抵制竞争对手;分割市场;串通投标等。

(三)采用除外规定的立法方式。

从中国实际出发,对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竞争协议规定除外条款,可包括:为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加效益而统一商品规格、型号或者共同研究开发商品和市场的;为促进企业合理经营,提高规模经济效益而实行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为促进出口相互约定共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为提高贸易效率,就商品进口采取共同行为的;为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严重下降、生产明显过剩而采取共同行为的;中小企业为促进自身发展,增强竞争能力而采取共同行为的等等。同时应对除外规定的适用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以防滥用。

(四)明确规定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责任。

以设定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两种法律责任为宜,这既可通过民事损害赔偿的方式使遭受联合行为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又可灵活运用行政制裁方法,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限制竞争协议,以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张沙律师下一篇虚拟财产特征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