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 14岁不满 16岁的人犯本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本罪为行为犯,一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不管其后果是否产生都以本罪论处。放火烧毁自己财物但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不以本罪论处。不会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放火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以放火为手段,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应以与行为相关的罪名(见《刑法》第116、117、118、124条)定罪,不定放火罪。以放火为手段故意杀害特定个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新《刑法》对死刑的责任年龄有所限制,即第四十九条“不满18周岁的人”不可判死刑,包括死缓。这同以前严惩七类严重刑事犯罪的死刑条件不同。本书其他罪名涉及这个问题的,与此规定相同,不再重复说明。
四、对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书其他罪名凡有死刑、无期徒刑标准的,一律适用此规定,不再一一列出,以免繁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