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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装叛乱暴乱罪处罚

摘要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四条第1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目录

处罚规定编辑本段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四条第1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本条第2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基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本法将其规定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这里的策动,是通过策划、鼓动,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行为。胁迫,是指威胁、强迫或者控制他人参与犯罪活动;勾引,是指利用名利、地位、色情等手段,引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笼络人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行为。

  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武装叛乱罪或武装暴乱罪的,依本法第104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认定编辑本段


  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区别主要是,行为人是否以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武装叛乱是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具有投敌叛变之性质,这是犯罪分子的主要倾向;而武装暴乱只是发生在境内直接同国家和政府对抗,而没有投靠境外的意图或联系。虽然武装暴乱犯罪的过程中也不排除犯罪人可能会与境外组织、敌对势力相勾结,进行某种联系,但其暴力骚乱活动主要锋芒是针对着国家和政府。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有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不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的,构成武装叛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的,构成武装暴乱罪。

 

相关刑法法律条文编辑本段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说明编辑本段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特征

  本罪的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所谓“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一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等方面尚未公开或者不宜公开或者已经公开的,可被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利用而危害我国安全和利益的情况、资料和信息。应当注意:法律并没有对情报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所有未公开的内部情况都列入“情报”的范围。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这里的“境外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及其所设置的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境外组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宣传组织及其在中国境内设置的分支组织。“境外人员”,是指不隶属于某一境外组织机构的境外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包括外籍华人。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为:

  (1)窃取,即采用各种秘密手段,取得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如盗窃、偷拍、偷录等。

  (2)刺探,即采用间谍或者侦查技术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3)收买,即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性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4)非法提供,即指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持有人违反法律规定。将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出售、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秘密或者情报之人。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即成立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一般为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持有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2)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应查明行为人所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范围,不能把一切未公开的情况、信息都列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范围。其次,应与正常的信息、情报交流区别开,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互换情报、交流资料和信息,是合法行为。

  (2)本罪与间谍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行为方式上。本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间谍罪的行为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如果行为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实施本罪的行为的,应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则构成本罪。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111条、第113条、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除了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都应当并处剥夺政治权利;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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