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实物、金钱、交通工具或其他手段,帮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即国家的统一和政权的稳定。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造成危害,仍故意实施资助。
本罪在客观方面,凡实施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论其资助是否已被其资助对象接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体可以是外国人,也可能是中国人或无国籍人,也可以是境内反动组织或境外的敌对机构。但应注意犯罪的主体是“直接责任人员”,对那些不知情的或是受胁迫的人员则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