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条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08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08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09]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告人雷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 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晓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雇佣被告人雷某某至本区南桥镇运河路“上海通用风机有限公司”附近吊运树木。期间,被告人彭某某明知被告人雷某某无吊车操作证,仍让雷操作吊车,在明知被吊运树木上方有高压电线,仍强令雷吊运树木,导致吊车臂碰到高压电线,造成现场施工人员孙某某触电死亡,另一名施工人员触电受伤。
2008年3月5日,被告人彭某某、雷某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某、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