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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

摘要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目录

立案标准编辑本段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辩护词编辑本段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 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发表辩论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及其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持异议。现仅对量刑情节简述如下:

  其次、被告人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酌定情节方面,就本案被告人的犯罪罪因及过程、主观恶性方面:

  1、被告人 在08年9月份接手该采石场,之后,被告人用人力或铲车在原塘口内开采页岩及渣土。被告人在开挖期间已经意识到山上的石块有滑落的可能,于是经常提示他人注意安全并亲自到山上用撬棍将已经活动的石块撬开,尽量避免险情的发生。虽然最终不幸发生了该起事故,但被告人在开挖期间能够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该起事故主要是被告人对危险估计不足所致,主观上无犯罪恶意。被告人也对该起事故深表愧疚和歉意。

  2、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忠厚老实、认罪态度积极且无前科。本案案发时,被告人能够及时拨打110、120紧急抢救被害人,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此案,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案件过程。

  二、法定情节方面。被告人在案发后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符合自首的要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再次、被告人能够从民事方面尽力补偿被害人家属受到的伤害。针对被害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被告人能够竭尽全力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补偿,并已经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最大程度减轻对被害人家庭造成的伤害。

  综上,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并有自首情节,对原告的附带民事请求也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故请求人民法院能够以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为原则,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

  200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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