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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核材料罪条例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单”。

目录

条例规定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核材料

  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种可裂变材料。其中:

  1.源材料系指天然铀、贫化铀和钍,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上述各种材料。但不包括:

  (1)政府确信仅用于非核活动的源材料;

  (2)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

  ①少于500千克的天然铀;

  ②少于1000千克的贫化铀;

  ③少于1000千克的钍。

  2.特种可裂变材料系指钚一239、铀一233、同位素铀一235或铀一233或兼含铀一233、铀一235其总丰度与铀一238丰度比大于自然界中铀一235与铀一238的丰度比的铀。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任何材料。但不包括:

  (1)钚一238同位素浓度超过80%的钚;

  (2)克量或克量以下用作仪器传感元件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3)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少于50有效克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刑法修正编辑本段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修正案,走私核材料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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