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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文物罪概述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国家馆藏的一、二、三级文物,即珍贵文物,禁止出口;此外,对于其它因出口会有损于国家荣誉,有碍于民族团结,或者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也禁止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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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编辑本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国家馆藏的一、二、三级文物,即珍贵文物,禁止出口;此外,对于其它因出口会有损于国家荣誉,有碍于民族团结,或者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也禁止出口。刑法第151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就是指国家馆藏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和其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对于除珍贵文物和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出口的文物以外的一般文物,即指公元1795年?乾隆六十年 以后的,可以在文物商店出售的文物以及民间个人收藏的文物,则不属于走私文物犯罪的对象。

  在办案实践中,对此条还应注意以下二个问题:

  第一,走私国家三级文物之外的少量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或者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携带少量三级文物之外的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规定,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

  第二,为收藏或个人欣赏而将自己所有的文物携带、夹带出境的,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文物应依法收归国家所有;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带出国外营利的,则应以走私文物罪论处。

 

文物编辑本段


  是指《文物保护法》[1] 中规定的下列历史遗留物: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品、美术品;

  四、反映历史上各个时代的、各民族社会制度、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五、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

  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上述文物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

  一、走私文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理中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二、走私文物在客观上的表现是,具有非法将文物运输、携带、邮寄出境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运输、携带、邮寄出境的文物是国家禁止出口的,不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不构成本罪。

  三、走私文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走私文物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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