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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

摘要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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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编辑本段


  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编辑本段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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