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2%以上5%以下的罚 款。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2%以上5%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但刑罚由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受。
二、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财产不足支付时,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三、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已废止,有关内容已纳入新《刑法》,并有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