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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刑法

摘要

   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

目录

刑罚编辑本段


  在经济领域中,国家刑罚制度虽然没有明确提倡什么、鼓励什么,但它通过制裁那些禁止的行为向人们揭示了“可以”或应该做什么,从而把人们的经济行为强制性地纳入国家经济正常运行的轨道。鉴于本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均破坏了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因此本罪的刑罚也应参照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予以设置。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贿赂犯罪多为数额犯,即以数额多少决定刑罚的轻重,在扩大“贿赂”范围后,也不妨将数额犯修改为情节犯,即以情节严重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如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数额巨大、手段恶劣,或严重损害我国形象、引发国际纠纷的,均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

  刑法第164条第二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四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概念编辑本段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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