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分变造货币罪与伪造货币罪的界限。
变造货币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变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变造的货币进入流通,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意图。
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分变造货币罪与伪造货币罪的界限。
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是不同的,变造货币是在货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处理,以增加原货币的面值,伪造货币则是将非货币的一些物质经过加工后伪造成货币,有的伪造货币的行为要利用货币,如采用彩色复印机伪造货币的。变造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有原货币的成分,如原货币的纸张、金属防伪线等。伪造的货币则不具有原货币的成分,如将真实的金属货币熔化之后铸成新币。变造货币的犯罪受到其行为方式的限制,变造的数额远远小于伪造的货币的数额,而且变造货币的犯罪是在真实货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处理,行为人为此还须先行投入一部分货币才能进行变造货币的犯罪;其牟取的非法利益往往小于伪造货币的非法所得利益。而伪造货币的犯罪有的是成批、大量地“生产货币”,社会危害性相对变造货币要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