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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造货币罪立案标准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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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编辑本段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相关司法解释编辑本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 (2000.9.8 法释[2000]26号)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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