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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处罚

摘要

   根据刑法第17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5] 第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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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编辑本段


  根据刑法第17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5] 第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而言,情节严重应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2)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数量较大的;

  (3)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诈骗的;

  (6)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营业,给客户、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6]

  加重处罚事由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伪造、变造多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司法解释编辑本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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