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适用上述罚金刑时,对“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是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取得的利息,还是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得利息与其应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之差?我们认为,本条立法之原意,在于惩戒借款人的转贷牟利行为,应以后者理解为妥。
一、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信贷资格、已获得信贷资金的个人或单位。这一点对确定本罪十分重要。如何确定本罪意义上的“借款人”,可以参阅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
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三、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管理秩序以及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四、本罪的外在表现特征为: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以转贷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
五、本罪结果犯,有非法获利并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具体标准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