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三个规定定罪处罚。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三、这里的有价证券仅指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股票、企业债券和金融票据。
四、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以伪造有证券罪概括本罪行为。
五、关于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有待司法解释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