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对真实有效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采用涂改、挖补等方法,改变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日期和增加其面值的行为。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1]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予以追诉。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至于伪造、变造的目的是出售还是化用在所不论。
三、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