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四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
(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l刁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二百一十条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l%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一、本罪主体是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个人和单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
二、有学者认为本罪与骗取发行股票、债券罪均为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量刑也相同,因此本罪包括后者,可只定一个罪名。实际上该两者是有区别的,一是骗取同意,是经过许可的,擅自发行则完全是自作主张行为。
三、本罪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四、要注意区分本罪同集资诈骗罪的不同点。一是犯罪客体不同,一为财产权和金融秩序,一为证券市场管理制度;二是犯罪目的不同,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再归还,而擅自发行只是想暂时套取以后归还;三是方法不同,一为隐瞒真相进行诈骗,一为公开活动非法引进资金。
五、本罪主体在承担刑事罚没处罚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首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先执行刑事罚没,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六、本罪是新设立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已废止,其内容已纳入新《刑法》,并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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