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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立案

摘要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目录

立案标准编辑本段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相关说明编辑本段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扰乱证券市场,同时还会侵害守法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四、本罪为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五、要正确区分“故意编造”和“预测失误”的界限,不可客观归罪。主要看主观有无明知不实而故意进行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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