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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处罚

摘要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目录

处罚编辑本段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编辑本段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相关说明编辑本段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非证券业内人员不构成本罪主体。

  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刑法修正案》增加了期货合约的诱骗行为,其他同刑法。

  四、本罪为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否则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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