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特征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特征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特征

摘要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目录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编辑本段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编辑本段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三、犯罪主体编辑本段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犯罪的客体编辑本段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概念下一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