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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消权

摘要

  撤销权行使的主体。撤销权的主体,是指因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

  辙销权行使的方式。撤销权的行使,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而,撤销权的期间为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超过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归于消灭。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法院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并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均产生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从行为开始发生时起失去约束力,因此,撤销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债务人及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侧务人承担。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应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一般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平等受偿,撤销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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